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提高学术水平,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促进教学、科研与学科的发展,加强我校科研人员与国际、国内同行的交流合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院(系、部)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经校领导研究决定,科技处设立“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活动基金”用于资助各院(系、部)开展学术活动。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及专家教授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类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活动。支持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五条 学术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科技处。
第一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开展讲学、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
2.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3.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4.我校科研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
5.教学类、辅导类、指导类内容不纳入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活动举办原则
第七条 学校举办学术活动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学术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为主旨。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2.学术报告、会议等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3.学术报告主讲人,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校内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在本学科有一定影响的专家,高校或社会上某些方面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者、政府部门的官员和学术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行业、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均可受聘到我校做学术报告。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召开学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各院(系、部)可自行主办或承办学术活动,由科技处协助指导。校内举办的一般性学术活动由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并经科技处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各院(系、部)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开展学术活动的计划,上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各单位上报计划编制本学期全校的学术活动计划,并报请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第九条 举办重要学术活动须履行如下程序:
1.邀请专家讲学应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报告申请表》;举办各级学术会议,则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交流会议申请表》,申请材料电子稿及单位盖章的纸质报告报送科技处。其中举办学术会议还应出具由主办单位加盖公章的会议委托书。
2.经科技处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该项学术活动; 并由科技处在校园公告栏及校园网专栏提前公告。
3.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电子版照片及活动情况报告。
4.召开重要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报科技处审核。科技处将会议级别及到会专家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并协助学院协调校领导参会。会后举办单位应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交流资助申请表》一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向科技处提交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会议签到表、会议决算报告等会议材料。
第十条 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必须成立会议工作组、组委会和学术委员会。工作组由申请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办、科技处、国际处(国际会议)和宣传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会议主办院(系、部)应有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会议日程安排、接待和宣传工作。组委会按相关会议以往惯例确定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由承办单位选聘国内同行知名专家学者(若是国际会议应含国外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安排会议主题、议程、学术论文审查、论文集出版以及相关学术问题。组委会和学术委员会各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的全程记录。
第十一条 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学术交流、研讨为主要目的。会议内容有利于我校科研发展和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学术知名度,活跃学术氛围。
2.会议内容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在我校应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学术研究群体,或承担相关的研究项目,或已取得相关的研究成果。
3.相关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办会能力,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我校专家教授能撰写一定数量的高质量学术论文。
4.须有一定数量的我校教职工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
5.国际性学术会议应有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应有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6.能以收取单位承办费、协办费、赞助费和个人会务费等方式筹集到不少于会议经费总预算50%的费用。
7.会议代表应收取会务费;会议代表往返交通费及会议期间代表住宿费自理。参会院士等特别邀请人员需要免去费用的单独预算经费。
第十二条 各类学术活动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活动基本情况:名称、主题、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等。
2.活动背景材料:包括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等。
3.时间、地点、初步日程。
4.学术会议须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会议主办、协办和承办方情况简介(含赞助机构和个人),包括国(境)外机构或个人的情况简介。会议的组织机构,会议组委会、学术委员会及工作组成员建议名单、会议规模、中外代表人数、重要代表名单(单位、职务、学术头衔)、相关国际、国内会议组织的委托书(英文需译成中文)。
5.是否有外国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士、外国前国家领导人、非建交国家人士、特殊背景人士、港澳官方人员、台湾人士以及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际知名学者。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术活动备案制度:
各院(系、部)举办的所有学术活动结束后将有关的总结材料报科技处备案。
1.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活动结束后,须及时向科技处提交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及有关活动资料(包括音、像资料)。
2.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学术访问、讲学或合作研究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处提交500字以内的活动综述。
3.承办单位即各院(系、部)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需写出会议总结报告,报送校办和科技处(国际会议同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并将全套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图片、声像及其他电子文档等)报送学校档案馆,以便立卷、归档,具体内容如下:
(1) 会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会议议题;主办、协办、承办和赞助单位;与会中、外宾实到人数(港、澳、台学者列入中宾人数);收到的中、外论文数;会议水平评价、收获和成果;通过会议反映出来的我校在该学科领域的水平和国内外水平的差距、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2) 会议组委会、学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名单。
(3) 各轮会议通知。
(4) 会议秩序册(含学术会议日程、学术考察等)。
(5) 会议论文集。
(6) 会议代表通讯录(包括姓名、性别、国别、职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通讯地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术会议经费采用承办单位筹资和学校资助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应收取会务费,会议代表往返交通费及会议期间住宿费自理,需要学校解决的会议代表应单独预算。学校资助经费额度视会议规模和实际预算需求决定,超预算范围内的开支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承办的会议资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国际性学术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7万元-10万元;
2.由我校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5万元-7万元;
3.由我校承办的省级学术年会,资助2万元~3万元。
第十五条 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报告,学校只付讲座酬金,其它差旅、食宿等费用均由院(系、部)自行解决,特殊情况需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专家讲座酬金按以下标准执行:(每场次两小时计算)
1.国内两院院士5000元/次。
2.国外专家、国内长江学者(博导)2000元/次。
3.国家及省部级特贡专家(博导)1000元/次。
4.其他专家学者教授800元/次、副教授500元/次。
5.校内专家的学术讲座,只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第十六条 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资助意见,报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凡在我校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适时提出修订,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