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陕西省教育厅和院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学院各级重点学科管理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目标管理
第四条:学院各级重点学科必须有确定的学科建设目标,按照建设周期,既要有阶段完成的近期目标,又要有三年建设的总目标。重点学科检查评估,要以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为考核标准。
第五条:学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实验室建设、专科专病建设紧密结合,在统一目标下,综合集成。要有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支撑这些方向的研究课题。围绕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提高临床和中药质量,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前沿领域或尖端技术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出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学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以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制订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检查监督,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应开例会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学院科技处负责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经常了解学科建设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学院各级重点学科所在系、部指定一名领导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系、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与学院科技处协调共管。对学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要督促落实。
第十条:学院各级重点学科成立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在学科带头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学科建设中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和教研室应相互协调,形成统一体。由多学科交叉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其成员跨学科组成,要建立统一、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制定学科规划。学院各级重点学科应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目标、方向和项目领域,以及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项目和学术梯队建设、研究室、实验室建设等具体计划,使学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建立年报制度。学院各级重点学科每年12月30日前向学院科技处报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年度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安排计划,科技处进行汇总,并向上级管理部门综合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负责人目标责任制度。学院主要领导和各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对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负有主要责任。为了发挥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明确学科带头人的责、权、利。赋予学科带头人一定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第十四条:建立滚动管理机制。学院各级重点学科,学科建设工作进展较好,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评估指标体系合格标准的将继续投入建设资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成效显著,管理优秀的重点学科予以表彰和奖励,加大资助力度。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款,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一年内仍未能达到周期建设目标者,取消重点学科建设资格。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厅、局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采用多渠道支持共同扶植。即由厅、局资助一定资金和学院配套一定经费。院内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学院根据财力投入,也可吸收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安排,每年由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作出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系、部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师资培训,教学研究学术交流、课程建设和计算机信息库软件建设以及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章: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厅、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以三年为期。有关厅局组织有关专家,在第二年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第三年验收评估。
中期检查的重点是本学科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如文献整理与研究,学科基础规范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梯队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经费使用等。
验收评估,国家中医药局重点学科以《局级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为标准;陕西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以陕西省教育厅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为标准;院内重点学科以学院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为标准。
第十九条:厅、局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分项目标的具体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完成项目的措施,经费使用的具体安排,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学院根据需要,随时抽查学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中医学院
20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