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5-03-22 05: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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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1、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方针,提高学院科研总体水平和办学质量,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医疗各项工作有新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科研工作是高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主动参与科研工作,不仅是学院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任务,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学院科研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3、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在校学生(以研究生为主)所从事的科研活动。

 

第一章    科研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1、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应先由课题负责人组织有关课题组成员,认真调研,精心组织,要求选题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既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又要有较好的应用前景。要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确定稳定的研究方向,特别是研究生导师选题时,更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确立远近结合的研究目标和方向。

2、课题组负责人在申报科研课题时应认真阅读有关科研项目招标指南,领会招标精神,制定详细周密、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进度计划,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然后经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查,填写意见后,报学院科技处。鼓励在校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3、科技处负责对申报课题的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必要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议。凡合乎要求的申请书由科技处统一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课题委托单位。招标部门要求答辩的,由课题组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充分准备,完成答辩任务。

4、经科研招标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由科技处下发《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项目申请人在10日内与科技处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科研任务书》、各一式三份。一份留科技处备查;一份存申请人所在部门以备检查、督促;一份由项目申请人保存。逾期不签者,视自动放弃该项目,并于两年内再不得申请项目。当年立项的科研课题列入下一年度陕西中医学院科研计划。

 

第二章  科研项目计划的执行与管理

 

1、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在研项目,应认真按照进度计划执行。未经招标部门批准同意或签约双方协商同意,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拖延进度计划(合同)的执行。否则,招标部门和学院将停止拨款,必要时追究其经济责任。

2、科研项目的研究计划周期一般为二至三年,即从中标年度的下一年度的元月一日算起顺延。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具体的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底(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的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及研究成果,填写由科技处统一制定的《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签字后报学院科技处备案。无故不填写者,从下年度起暂时冻结研究经费。

3、课题在研究周期内所发表的研究论文、科研著作等成果均应注明课题来源及资助项目。课题全部结束后及时写出研究工作总结。

4、确因客观条件限制,科研项目需要延长研究时间,或撤题、更换研究人员、调整研究人员排名次序等,项目负责人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科技处报请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5、科技处每年要对全院各类科研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项目下达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院主管科研工作的院长。凡不按时进行课题工作总结,研究工作无实质性进展,且无正当理由的,各系部写出具体意见报科技处后由科技处出具书面意见报告,经学院研究同意,上报项目下达部门,作出撤题收回科研经费或相应处理,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再不得申请课题。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承担、管理的科研项目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并对其工作给予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以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完成。有关部门应有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秘书,以便工作间的联系和协调。

7、学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利用所辖研究所、室的条件,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提高科研道德水准,提倡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对院外出具的各类实验报告最后须由科技处审核。

 

第三章  科研项目总结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验收

 

1、每项科研课题的各阶段研究工作总结资料,须逐一存入科技处的科技档案,以便掌握工作进度和向主管部门汇报。科研项目全部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整套研究资料(项目结题总结报告、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样品等)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查合格者,填写《科技成果报告申请表》,并视项目级别、性质,分别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科技成果评审申请表》、《科技成果验收申请表》,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或评审验收。专家鉴定或评审意见须填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或《科技成果评审验收证书》。有关资料按复印规定的份数连同科研项目研究技术资料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处登记存档。

3、申报各级主管部门科技成果奖,必须各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形式合乎要求。非职务性科研课题申报科技成果奖,须执行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并经学院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再办理申报手续。

4、参加科学研究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凡学院人员参与工作或独立完成的其他研究成果(未列入学院科研课题管理的项目),其使用学院的名义、实验、临床条件,学院应是其成果的拥有单位之一。故其成果的个人,应及时与科技处联系进行登记,并提供技术资料和有效成果证明材料,以便归档备案。否则,私自利用学院名誉进行的科研活动,学院不予承认,若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学院将追究其责任,并作相应处理。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引起各类纠纷,一切后果自负,学院将保留法律申诉的权利。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与科技档案的管理

 

1、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包括当年完成的科研课题、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

2、科技成果完成一月后,其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将全部研究资料或复印件报所在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科技处审查、登记备案。

3、当年完成的各类科技成果登记时间截止到下一年度元月底。科技成果被转载、引用、摘录一月后,需在科技处进行补充登记。

4、凡登记备案的科技成果、科研论文、学术专著等,作为高校科技统计和学院建立科技成果库的依据,并且是评定职称、晋升的工作业绩的肯定材料,由科技处予办法以证明。未登记的科技成果,均不能申请参加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论文奖。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科研工作的奖惩

 

1、应用性科技成果全部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尽快促成成果的转化。若由中介机构联系转让的,可给中介机构提取5%的中介费。成果转让后,按扣除成本计算,从扣除成本后部分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基金和福利基金。下剩部分学院与课题组分成。其分成比例分别为:纵向课题比例为64(学院占60%, 课题组40%); 横向课题分成比例为28(学院占20%,课题组占80%)。科技成果转让费全部到帐后,由科技处制定分配方案,计财处审核,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一次性提取中介费、管理基金和福利基金、奖励提成费。奖励给课题组的提成费由课题组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协商分配。

2、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筹资开展科研活动。个人筹资课题可在科技处立项,按照正式立项课题要求建立科技档案,纳入学院科研管理工作。课题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可以学院名义由科技处帮助其申报科技成果奖,其申报费由课题组承担。应用性技术成果转让后,需缴纳毛收入的10%作为学院管理费用。

3、凡我院科技人员取得的理论成果、应用成果,可申报学院科技成果奖,学院将根据学术水平的高低、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4、对于不能按科研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说明原因,提出补救措施或新的科研修改方案。对不能认真执行科研课题计划造成不良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除要求课题组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外,同时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撤销其研究课题,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5、凡由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或由学院投入经费立项资助的科研课题,并主要由学院科技人员完成的技术成果,以及学院科技人员使用学院的名义、实验、临床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均属于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均属于陕西中医学院。任何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归为己有。否则,将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未经学院许可,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学院名义进行与科研有关的经济活动,否则,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科技信息交流活动的管理

 

1、为了活跃学院的学术气氛,促进教学、科研、医疗工作有更大的发展,鼓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与国内外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了解、掌握国内外学术发展的最新动态。

2、参加院外的学术会议,必须是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密切关系的相关学科,并且有自己直接完成的大会发言论文。

3、各系、部、教研室等有关业务部门应经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术讲座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特别是学院重点学科更应积极主动,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以提高学院整体学术水平。

4、鼓励各系、部外请专家、教授来我院做学术报告。其学术活动费用由聘请部门和科技处共同协商解决。

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200511日起执行。

 

 

陕西中医学院

200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