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校近年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本部所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陕西省教育厅和校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 学校各级重点学科管理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必须结合各学科自身的规律、特点和现状,确定学科建设目标,按照建设周期,既要有以年度为阶段来完成的近期目标,又要有三年建设的总目标。重点学科检查评估,要以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为考核标准。
第五条 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研究所及研究室建设、专科专病建设紧密结合,在统一目标下,综合集成。各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的工作基础和人力资源,确定2-3个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同时要逐步确保能切实支撑这些方向的研究课题,尤其是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高层次课题。
第六条 科技创新,以人为本,学科发展人才为先。围绕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开展学术研究,加大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逐步培养一批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学术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注重遴选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前沿领域或尖端技术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且做出标志性成果的学者和骨干进入人才梯队,并予以定点关注和重点培养。力争各重点学科在每个建设周期中成熟1-2名后备专家。
第七条 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发挥辐射示范和龙头带动作用,同时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或主管院长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制订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检查监督,评价学科建设的成绩和不足,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应于上、下半年各召开例会1次,听取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学科建设工作或专项问题。
第九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按季度了解学科建设工作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重点指导和帮助学科带头人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学科建设中出现的共性或重大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向校学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学校各级重点学科所在系、部指定一名领导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系、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与学校科技处协调共管。对学校重点学科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要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重点学科成立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在学科带头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学科建设中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和教研室、研究室应相互协调,形成统一体。由多学科交叉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其成员跨学科、跨系部组成,要建立统一、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制定学科规划。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应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需求,且具可操作性的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目标、方向和项目领域,以及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项目和学术梯队建设,结合研究所、研究室以及实验室建设的具体计划,对可量化的建设目标要明确约定,使学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建立年报制度。学校各级重点学科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汇总上报重点学科建设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计划,汇报材料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对于工作进展实绩突出、综合评价名列前茅的重点学科,报请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建立负责人目标责任制度。学校以及系、部、附属医院负责人和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对重点学科建设分级负责。为了发挥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明确学科带头人的责、权、利,并赋予学科带头人一定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第十五条 建立滚动管理机制。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展较好,完成学科建设预期任务,达到评估指标体系合格标准的将继续投入建设资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并由学校择优推荐为高一级学科建设候选单位;对成效显著,管理优秀的重点学科予以表彰和奖励,加大资助力度。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款,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取消重点学科建设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厅、局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采用多渠道支持共同扶植。即由厅、局资助一定资金和学校配套一定经费。校内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学校根据财力投入,也可吸收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安排,每年由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作出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系、部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师资培训、教学研究、学术交流、课程建设和计算机信息库软件建设以及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工作,要尽量保证经费使用的数量及覆盖面科学合理,避免出现明显偏倚。
第十九条 原则上要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足额使用,在建设任务完成良好的前提下节余的建设经费一律由本学科参照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调节使用。对经费使用不良或明显支出不当者,一经确认后,由财务部门冻结其经费使用权限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厅、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以三年为期。有关厅局组织有关专家,在第二年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第三年验收评估。
中期检查:重点是本学科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如文献整理与研究,学科基础规范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梯队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经费使用等。
验收评估:国家中医药局重点学科以《局级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为标准;陕西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以陕西省教育厅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为标准;校内重点学科以学校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重点学科每年对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分项目标的具体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完成项目的措施,经费使用的具体安排,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学校根据需要,随时抽查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工作。各学科负责人应在建设周期即将完成时,对照建设目标进行自评,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反馈,以便顺利通过评估验收,力争进入学科建设领域的更高层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