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陕西省教育厅2008年度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7-07-12 1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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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陕西省教育厅2008年度科研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我省十一五期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坚持科技进步为建设西部强省服务的方针,充分发挥高校人才、科技优势,通过科学研究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新、有所提高,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西部强省和和谐社会提供科技、人才支撑。

    二、资助重点和范围

  (一)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资助有科学探索与科学发现的原始创新项目;

  (二)应用研究项目重点资助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有直接应用价值的项目;

  (三)开发研究项目重点资助能充分发挥我省资源和自然条件特色,有比较明确的产业领域(特别是与企业开展合作的),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具体参考《陕西省科技厅2007年陕西省科技发展计划、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自然科学研究优先资助领域》确定的重点研究领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具体参考省社科联发布的《陕西省社会科学界重大理论与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07年课题指南》。

  (四)计划资助的范围包括省属高校的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特别是已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和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员申报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类别及要求

   (一)产业化中试项目??已完成实验室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经中试培育后可在我省转化,进行生产的项目。

   (二)专项科研项目??分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要能够体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开发研究要能够体现有所创新、有所提高,有一定的应用前景。

  (三)中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项目,重点支持陕南、陕北科研基础相对薄弱高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申请的符合立项指导思想的项目。

   四、申报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陕西省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二章关于申报条件的规定。

  (二)实行科技人员自主申报。各部门应严格把关,每位申报人员只能参与一个项目的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三)设有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校由学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按照突出重点、加强集成的原则,对科技人员申报与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进行统一集成筛选,使项目申报能够符合或贴近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防止重复申报。2008年省级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申报待省教育厅对已有项目检查完成后,再另文通知。

   (四)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已接受过学校科研基金的资助。

   (五)申报项目要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杜绝低水平重复研究。

   (六)产业化中试项目申报既要注重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又要密切结合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要处理好结转项目与新申报项目的衔接,鼓励已结题或经鉴定验收具有市场竞争力项目的科研人员继续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项目做大做强,推向市场。

  (七)承担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没有结题验收的项目组成员(前三名),不得申请2008年度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

  (八)专项科研项目申请资助经费,文科每项不得超过2万元(其中教育厅资助1万元,不足部分由学校配套);自然科学每项不超过4万元(其中教育厅资助2万元,不足部分由学校配套)。产业化中试项目暂不申请经费,等项目确定后,再编制经费预算。

  (九)2008年科研计划项目申报继续使用省教育厅新编制的《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申报管理模块》填写生成。《管理系统》登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处网页(网址:http://st.xauat.edu.cn)。所有高校将实行网上在线申报,网上在线评审。产业化中试项目须报送项目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查新报告等)。项目申请书须用省教育厅统一编制的《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申报管理模块》填写生成。各申请单位须将申请书简表内容及附件汇总录入《项目申报管理模块》后,上传汇总至省教育厅,同时须报送加盖学校公章由系统生成的《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申报一览表》及项目申请书(含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二份。

  (十)产业化中试项目先通过专家组的评审(部分项目还将试行项目招标制),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十一)网上申报项目所需用户账号及密码,请到科技处获取;申报截止时间:2007914,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流程示意图                                

                                    陕西中医学院科技处

                                 ○○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