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处室):
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科技处前期起草了《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管理办法》、《陕西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起草)》、《陕西中医药大学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指导意见》等制度,11月17日已发送给各院系部讨论并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截止11月26日,共收集意见11份,其中无意见7份,提出意见4份。现将具体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时间截止至12月4日,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材料并附相关支撑文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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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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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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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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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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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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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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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研试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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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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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非职务成果…如无事前约定,按扣除成本后收益的百分之五上缴。”与相关法规存在不一致,请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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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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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核查文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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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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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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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可视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资金,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予以奖励分配。” 《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中无相应奖励分配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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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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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可视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资金,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予以奖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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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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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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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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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立三级医院绩效考核指标要求,医院需要有隶属于本单位的科研成果转化,故建议将《陕西中医药大学制式产权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增加内容,对产权成果的持有和处置权进行划分,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单位相关政策进行奖励及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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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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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咨询法律顾问,专利权人为陕西中医药大学的知识产权成果处置权为学校,两所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机构,专利权人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或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院政策对其进行处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中第四条规定“(二)调整专利资助政策。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制定院内奖励政策时,请严格参加国家各项制度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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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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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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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陕西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八条(三)修改为: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承诺对此承担责任。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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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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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院部应承担相应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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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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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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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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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简化知识产权申请步骤,缩短事前评估时间,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知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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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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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其他兄弟院校做法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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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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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专利的费用可否出具相应补助与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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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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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专利申请行为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给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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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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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获取个人寻求知识产权转化期限可否从两年调整知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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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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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为中、省相关文件规定,学校遵照国家政策制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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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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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原则上要现在OA系统申请,但对于重大前沿科研成果,需要抢时间拿到专利申请号的,可纸质资料备案后立即申请,随后再OA系统补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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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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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其他兄弟院校做法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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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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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药资源产业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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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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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校评估决定不申请的专利,发明人承诺上缴收益的5%后,可自行申请,有几点需要明确:一是发明人是否只能以个人名义申请,还是既可以个人名义,又可以陕西中医药大学为单位申请;二是这种情况申请的专利是否享受后边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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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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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评估决定不申请的专利,发明人只能已个人名义申请。个人为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与学校无关,名义申请专利不享受学校相关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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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中内容,需要明确;非职务成果如以个人名义从其他途径申报,需要向学校上缴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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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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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系非职务成果,无需向学校上缴转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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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2012年12月2日